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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3-11-11       来源:鄂托克前旗党委组织部      作者:

  

 

鄂前党办发201312

 

 

鄂托克前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鄂托克前旗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评选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鄂托克前旗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办公室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8


 

鄂托克前旗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根据《鄂托克前旗委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马兰英才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鄂前党发20133号)和《鄂托克前旗人才工作推进保障暂行办法》(鄂前党发2013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产业创新人才团队和产业创业人才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创新团队是指掌握先进技术,能够突破各自研究领域核心技术和关键性难题,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而组成的团队;创业团队是指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明确具体项目实施目标和任务,进入产品中试阶段或产业化初期,能够形成规模较大的主导产业或形成新的产业集群,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而组成的团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地)主要是指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需要,集中组建一批高层次人才团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的产业或产业集群而建设的基地。

 第四条  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的评选立足于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于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性难题的破解。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每年评选1次,团队每次评选不超过4个,基地每次评选不超过2个。

第五条  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旗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农牧业局、文广局负责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我旗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的创新创业人才群体,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资金,均可参评。团队以1名带头人为核心,3—5名掌握核心技术成员和若干名专业技术人才及辅助人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2年内不能同时受聘两个及以上申报团队。

(一)创新团队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重大、关键、技术创新领域,对我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2.在我旗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备在我旗实现成果转化或规模化的条件。

3.一般应以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分站)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单位为依托,或者在我旗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技术、项目、资金和人才智力的支撑。

4.团队带头人应是在我旗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全职人员,一般应为我旗马兰英才入选者。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人员占30%以上,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核心成员属柔性引进的占60%,在创业项目实施期间每年来我旗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个月。

(二)创业团队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在我旗注册满一年。创业项目实施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基础和条件,已进入产品中试阶段或规模化初期。

2.对创业项目的核心技术(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五年以上独占许可使用权),且该成果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产业化,能够形成规模较大的主导产业或形成新的产业集群。

3.创业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投产3年后年销售收入可达800万元以上。

4.团队带头人应是所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科研或管理能力,一般应为我旗马兰英才入选者。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柔性引进的核心成员在创业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在我旗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创新创业基地申报条件。

基地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内外有竞争力的成果,形成推动我旗经济发展的产业或产业集群。申报单位是属我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国有(民营)大中型企业或各类园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研发实力居我旗同行业前列。

2.有条件建立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推进产学研结合,在市内外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3.基地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有必备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经费,有条件在三年内引进或培养1名以上符合自治区草原英才3名以上鄂尔多斯市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

第八条  获得以下奖项的可优先参评:

(一)团队或基地所属企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二)团队带头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被评定的各级各类英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发布公告。旗人社局、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人才办)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需求,确定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通过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初审后报旗人社局。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旗人社局对所申报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推荐上报旗人才办。由旗人才办牵头,会同旗科技局、旗发改局、旗经信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组织答辩。旗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进行答辩,根据答辩结果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团队和基地名单。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审。旗人社局、旗人才办牵头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审核确定。经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没有异议的,授予鄂托克前旗产业创新人才团队鄂托克前旗产业创业人才团队鄂托克前旗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称号。 

 

第四章  扶持资助

 

第十五条  经费支持。

(一)被评为旗级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二)科研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攻关研究、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和人员培训等。

(三)科研资助经费从旗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所在镇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或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服务。

(一)优先支持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承担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分站)、各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等。

(二)鼓励和支持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为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信息等平台服务。

(四)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核心成员优先推荐参与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各类人才选拔。

(五)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的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优先享受健康体检、休假疗养等服务政策。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实行3年跟踪管理和业绩评估,期间不得再次申报旗级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

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于每年12月底前向旗人社局、旗人才办报告本年度创新创业情况和下一年创新创业计划。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发生研究方向和产业化项目调整、团队重组、核心成员工作调动、带头人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所在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旗人社局、旗人才办备案。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基地中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资助经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经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属实的,终止其享受科研资助政策,并追缴部分科研资助经费,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申报,同时在全旗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获评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组织部、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组织部                  20131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