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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3-11-11       来源:鄂托克前旗党委组织部      作者:

  

 

鄂前党办发201313

 

 

鄂托克前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才工作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鄂托克前旗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办公室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8


 

鄂托克前旗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旗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是指根据《鄂托克前旗委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马兰英才”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鄂前党发20133)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由旗财政设立的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积极构建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机制。首期人才专项资金旗财政安500万元,设立人才基金,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我旗财政增长情况和人才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第四条  在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旗人社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集中使用、统一核算,旗委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旗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资助资金与服务保障资金两部分12

补贴资助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资助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租赁、设立科研工作站补助资金;

(二)优秀人才培养资助资金;

(三)“一事一议”引进人才补助资金;

(四)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资助经费;

(五)优秀人才奖金;

(六)引进人才工作突出贡献机构奖金;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为完善各类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七)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马兰英才”医疗保健等服务资金;

(九)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专项补贴;

(十)“一事一议”引进人才服务保障资金;

(十一)专家大院服务保障资金;

(十二)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第六条  旗人才专项资金对高层次引进人才工作经费和购房、租房补贴、引进人才“一事一议”补贴、政府扶持资金等资助办法为:旗直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龙头企业、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的人才,由旗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付。其他单位引进人才所需经费和补贴在旗人才专项资金中按50%的比例予以资助

 

第三章 预算及审批

 

第七条 旗人社局、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人才办)根据我旗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年度总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

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经由旗人才办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八条  申请对象(各类人才所在单位)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项目,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意见、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使用重点、开支范围、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旗人社局、旗人才办依据《意见》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经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旗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条 旗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项目和金额,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超出预算部分不另安排资金,因特殊原因需增加预算安排的,由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结余资金上缴旗财政。

第十四条 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如需在下年度继续使用,报经

批准后结转下年度;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旗财政。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人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十七条 旗委组织部、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他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组织部、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组织部                  2013118日印发